黑龙江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纪律处分条例
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生活环境,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,第21号)及《黑龙江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》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对违法、违规、违纪行为的研究生,视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纪律处分有五种,按等级依次为:(一)警告,(二)严重警告,(三)记过,(四)留校察看,(五)开除学籍。
第三条 研究生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各种论文、报告中,有弄虚作假(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),或剽窃、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四条 对有其它违规行为的按《黑龙江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(试行)》中《纪律处分》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五条 受纪律处分的研究生给予下列附加处罚:
1、受警告处分者,扣发1个月普通奖学金;
2、受严重警告处分者,扣发3个月普通奖学金;
3、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,扣发半年至一年普通奖学金;
4、凡受到纪律处分者,取消本学年的各种评优评奖资格。
第六条 研究生违纪事件处理程序:研究生发生违纪事件,研究生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要及时调查清楚,提出意向处理意见,经主管研究生工作领导批准后,确定最终处理意见,同时告知导师,并行文贴出布告。
第七条 记过以下(含记过)处分,由研究生学院审查,主管研究生工作领导批准;留校察看处分,由研究生学院审查,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;开除学籍处分,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、委托主管研究生工作领导开会研究决定,报省教育厅备案。
第八条 对研究生的处分,应当做到论据充足、依据明确、处分得当。做出处分决定前,要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。
第九条 对研究生做出的处分,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,由研究生本人签字。处分决定书应该包括处分事实、理由及依据,并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。
第十条 各等级处分决定书,均由研究生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存档。处分决定应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,并通知其家长(亲属),在职研究生通知其原单位。
第十一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,毕业班研究生可酌情缩短,但不得低于半年。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,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,可按期解除察看;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或立功表现者,经本人申请,导师签署意见,研究生学院审核,学校主管研究生工作领导批准,可提前解除察看;经教育不改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二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,档案、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,并通知家长或抚养人。学校从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不再承担任何责任,限1周内办完手续并离校,如研究生对开除学籍处分提出申诉,按申诉程序办理,在申诉期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第十三条 对受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研究生,如果在受到处分后,有显著进步表现或立功表现者,经本人申请,导师签署意见,研究生学院审核,主管研究生工作领导批准,可以撤消所受处分。
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,受理学生处分的申诉。受到处分的研究生,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。具体按“申诉受理”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由研究生学院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