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 首页>>学生工作>>正文
黑龙江科技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奖学金实施细则(试行)
2012-12-03  

黑龙江科技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奖学金实施细则(试行)

根据国家教委和财政部“关于印发《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》的通知”(教财[1994]50号)和“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”(教财[1996]85号)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我校国家计划培养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实施细则如下:

一、享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:

1.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拥护社会主义制度,关心集体,诚实守信,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,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。

2.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研作风,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,学位课成绩优良,科研论文工作成绩突出(成绩、成果限在我校攻读研究生期间取得的)。

3.身心健康,积极参加体育锻炼,积极参加学校或研究生学院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、社会服务活动、社会实践活动、科学研究及其它集体活动,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。

4.热心为同学服务,工作责任心强,在各项活动中起骨干带头作用,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,敢于向不良现象做斗争。

5.参评优秀奖学金者须符合优秀研究生的评选标准和条件。

二、研究生奖学金种类:

1.普通奖学金;

2.优秀奖学金

三、普通奖学金

(一)普通奖学金标准

被我校录取为国家计划内非定向的研究生、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均有资格申报普通奖学金。普通奖学金标准为:

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(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)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180元;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,大学毕业后,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00元;大学毕业后,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20元。

(二)普通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

1.被录取为国家计划内非定向的研究生,经本人申请,班主任及二级培养单位审核同意,报研究生学院批准,从注册入学当月起,按规定标准发放普通奖学金。

入学前有工龄的,需开具工资关系转移证明。

2.有以下情况之一者,扣发或停发奖学金。

(1)违反校规校纪,受到纪律处分者,酌情扣发三个月至一年奖学金,受到留校察看以上(含)处分者停发奖学金。

(2)必修课有两门以上(含)不及格者,停发奖学金。

(3)研究生在学期间,自费或公派出国,从办完离校手续的下个月起,停发奖学金。

(4)其他特殊原因,需停发奖学金。

3.暑期毕业及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从当年7月份起停发奖学金。

4.因病休学的研究生,半年内奖学金照发,超过半年的,停发奖学金。因其他原因休学的研究生,休学期间一律停发奖学金。

5.普通奖学金每年按十个月发放,研究生学院统一上报,由财务处审核发放。

四、优秀奖学金

被我校录取为国家计划内非定向的研究生、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均有资格申报优秀奖学金。优秀奖学金包括优秀研究生入学奖学金和读研期间综合奖学金。

1.优秀研究生入学奖学金是为鼓励优秀学生报考我校研究生,从而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而设立的。

(1)评比条件:凡被我校录取的考生,各单科分数达到当年国家规定进入复试分数线要求,且总分要超出60分,国家统考科目各科平均成绩要超出10分以上。

(2)评比办法:以国家统考科目总分为衡量标准,同时要根据当年我校录取研究生的实际情况而定。

(3)评选指标比例:不超过我校当年录取研究生总数的10%。

2.综合奖学金结合《黑龙江科技学院研究生综合素质考核办法》,对研究生按年级进行学年总结与评定的基础上,为奖励德、智、体、能全面发展的研究生而设立的。

(1)综合奖学金等级:一等、二等、三等。

(2)综合奖学金指标控制:(如下表)

序号

奖学金等级

综合测评等级

比例

1

一等

A

3%

2

二等

≥B

4%

3

三等

≥C

5%

每年9月初由研究生本人申报,班级推荐,由研究生学院组织评选,并下发荣誉证书和奖品。

凡本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得参加综合奖学金评选 :

(1)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;

(2)擅自不参加学校或研究生学院组织的学术报告或各类集体活动者;

(3)学位课、学科主干课及专业选修课成绩不合格者;

(4)评奖过程有舞弊者。

五、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解释权在研究生学院。

上一条:黑龙江科技学院研究生评选办法(试行)
下一条:黑龙江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纪律处分条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