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组建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的工作意见
为落实《黑龙江科技大学综合改革总体方案》(黑科大发〔2017〕6号)文件精神,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,进一步提升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,组建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,开展博士研究生指导工作。
第一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由博士研究生导师及相关学科领域教师组成,鼓励跨学科组建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。
第二条 每位博士研究生应由3名及以上教师组成的指导小组负责指导。
第三条 小组成员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职称。
第四条 指导小组职责主要包括:制定、修订和执行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,指导博士研究生开展实验、科学研究,修改、完善学位论文,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其他学术活动。
第五条 指导小组应在博士研究生入学之日起3个月内组建完成,2017年以前入学的在读博士研究生根据实际需要也可组建。
第六条 指导小组成员由第一指导教师根据博士研究生培养需要确定,报博士项目建设办公室备案。
第七条 在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,第一指导教师根据实际需要,可变更指导小组成员,变更后报博士项目建设办公室备案。
第八条 在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制定、论文开题、中期考核、论文预答辩等环节,指导小组应注重学术指导、学术评价和学术把关。
第九条 指导小组成员完整参与指导一名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过程,可视同其本人培养一届研究生,并作为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年度考核的依据。
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作为第二完成人,指导小组成员为第一完成人,发表的学术论文等,视为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有效成果。
博士项目建设办公室
2017年9月1日